勞動者不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記錄,就沒有加班費嗎?
勞動法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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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者主張加班費
用人單位卻以勞動者無法提供
完整證據證明加班為由拒絕
這合理嘛?
來看看小王的案例
/01/案情簡介
2018年9月1日,小王到A物流公司上班,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。2022年3月21日,小王以“上班時間長”為由提出辭職。后小王申請仲裁,要求A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的加班費。
小王提交了這期間的考勤確認簽字表復印件、部分月份考勤打卡系統截屏打印件。證據顯示,這些月份小王均有加班,且物流公司通過打卡系統對其員工進行考勤管理,存儲有考勤記錄。
物流公司辯稱,小王提交的證據并未覆蓋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整段時間,因此,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加班事實,小王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。
/02/爭議焦點
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如何劃分?
/03/處理結果
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流公司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資。
/04/案情分析
在勞動爭議中,一般都是遵循“誰主張誰舉證”的原則,但部分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,勞動者無法提供。因此,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六條規定,發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;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單位應當提供;用人單位不提供的,應當承擔不利后果。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,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;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,應當承擔不利后果。
本案中,雖然小王所提供證據不充分、不全面,不足以證明其完整的加班情況,但是小王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物流公司對考勤有系統記錄,且自己的確存在加班情況,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。由于完整的考勤記錄由物流公司掌握管理,因此,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物流公司,要求公司在規定期限內舉證。根據物流公司補交的完整考勤記錄,仲裁庭核實小王加班情況后,對其加班工資進行了裁決。
來源: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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